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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未成年人参与抢劫老虎机10起左右,老虎机和老虎机里面的钱属主犯所有,老虎机价值总共价值估算8000多元。这两个未成年人每次做案以后,由主犯看心情给点好处,有时20多元,有时多一点,也就几十元钱,有时还不给,有时仅是吃饭。而且有好几次,他们俩都不想参与了,主犯威胁他们必须干。否则怎样怎样。在抢劫的过程中,主犯负责拿刀或可以对人造成威胁的非正式 *** 来威胁对方,未造成对方伤害。然后这两个未成年人只是负责抬老虎机到他们准备好的专门拉老虎机的车上。请问:这样的案件,这两个未成年人如何定性?有哪些减刑情节?非常感谢!!!!!

刑事辩护 2011-10-17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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