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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我住的房子是过世婆婆的名字,公公也过世了。我和爱人前几天刚办理离婚手续。他说我住的房子给我,请问如何才能过到我名下,前夫还有一个植物人的弟弟,有弟妹,他们还有一个女儿。我和前夫也有一个女儿。前夫一共结了三次婚,每次结婚都有一个女儿。我是头婚,去年我们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他三婚的前妻前几天以小孩上学为名逼前夫跟他复婚。我们只能办理离婚手续。请问房子如何能过户到我名下?谢谢!

民事法律 2019-07-19 15: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首先过到他的名下,然后才能过给你。期间需要缴纳税费,无法一步到位给你的。此外,这个房子还有他弟弟的份额,想办到他名下也很难。具体去房产局办理手续。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你好,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因各地政策差异,无法做出详细解答。
  • 你好,可以办理赠与手续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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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住的房子是过世婆婆的名字,我和爱人前几天刚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只能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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