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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合伙一个工程项目,其中有一个人是这几个合伙人的代表,工程结束以后业主没有钱来支付工程款,就把业主起诉了,把业主告破产了,拍卖以后按照比例支付工程款项,钱是支付给这个合伙代表人的,但是这个代表人没有把钱分给其他的合伙人而是挪用了,这种情况能在公安局立案吗?算是侵占罪吗?

刑事辩护 2019-07-20 0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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