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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期房,第一次通知交房时请专业验房师验房发现问题很多,没收房。要求整改,3个月后,又通知收房还是验收不合格未收房。经过4个月后,终于在7月底验收合格,准备收房装修时,物管费居然要从通知交房时收取,这显然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42条的。我应该从收房次月起交物业费吧!前期应由开发商交的。开发商说购房合同上我们签了字的,这个条款属霸王条款,违背法律法规。我该咋办?

其他 2019-08-01 2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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