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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1年参加工作的国企职工2003年改制后工人下岗 买断工龄 原企业成为了空壳企业 我买断后虽然办理了 40 50的国家忧患劳动保险 当时由于工作需要被原企业留用管理 连续工作到现在 2008年1月1日按新劳动法与企业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9年没有签合同 近日公司合并了两个壳企业 新厂长通知让我再次下岗 如今57岁的我已经很难再就业 请问企业的做法符合国家法规吗 再次下岗我还能享受 40 50 的优惠政策吗

其他 2009-06-02 14: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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