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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栋民宅租出去给人做商铺,查了下对方家里原本是本地有些知名度,现在已经破产的企业,天眼上显示经常和银行在打官司。以前租房我都是有一张通用的合同很简单就解决了,他是希望由他家里的律师来写,写了好几页的合同,我也是检查了几遍,其中一大堆意思模糊不清的我都要他删了,只剩下面这条他坚持要留下。“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抵押,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名告知乙方,且应保证抵押权人认可本租赁合同内容,不影响乙方的承租权;甲方出售、处置该房产,或因资不抵债、银行抵押或质押需要处理该房产的,应至少提前3月通知乙方。保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不影响乙方的承租权。违反上述条款,甲方应赔偿乙方按押金金额五倍赔偿”我这边是没抵押出售之类的想法的,因为他家里和银行一直有贷款纠纷,所以担心是不是有什么猫腻。说是要租去做生意,现在租下一个月了还没开始装修?想请问下这条条款有没有什么漏洞会被他利用的?

其他 2019-08-04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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