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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7日,刘某和王某抢一个19岁的姑娘挎包,刘某出的主意,并安排王某去抓住被抢人的手,欲用手捂被抢人的嘴。刘某上前抢包,抢到包后有一部手机价值535元,现金670元,事后分给王某一部手机和220元钱。事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没收并还给受害人。钱已挥霍。并且在王某被抓获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刘某QQ号线索,同时王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年月是93年9月,在此想咨询一下律师,王某有可能判处几年?

刑事辩护 2011-10-20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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