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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员工怀孕期间生病自3个月开始请病假至现在已有3个月以上,她的预产期为1月12日,请问可以一直请病假吗?那她的病期工资应如何计算?

其他 2011-10-20 13: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社保局咨询
  • 1、如果了解下来确实身体无法正常上班的,要求出具有效的病情单。 2、如果只是因为怀孕,没有特殊情况的,仍然应当出勤,对病假有异议的,可以到医院去核实。 3、医疗期为3-24个月,根据工作年限享有一定的医疗期。 4、按照正常的病假工资发放,计算方式要看工作年限,在祝律师提供的数额上再打七折就可以了。
  • 你好!我做过和很多你这样的案子,一般是这样处理: 可以的,支付工资的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 孕妇特例,单位不必较真,只要对方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就应该准假,按照普通病假工资发放即可。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1、病假以医院出具的医嘱为准。2、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工作一年的为3个月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3、假期工资也依其在单位工作年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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