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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小区,原告购买了车位,其车辆停放在车位上时被第三方肇事后逃逸,事故现场监控设施损坏未查到肇事者。原告获得保险公司70%赔偿后其实物业公司赔偿剩余30%。被告物业公司曾征求业主意见维修改造监控,因未过法定比例未国。原被告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手册,约定因外力原因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物业不负责任。一审判决以被告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维修监控为由,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30%。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判的有理吗。上诉以什么理由呢?

其他 2019-08-05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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