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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对您阅读我的信表示感谢!如能得到您的帮助,不胜感激! 我07年7月大学毕业。 通过网上招聘信息接触到现所在的单位。 下面介绍一下我所在公司情况。我所在公司是建筑公司,聘用关系分三级,集团-区域公司-项目部,实行两级管理。项目经理是集团聘的,他底下的大部分人是他自聘的,人员使用及工资都由他决定。我07年6月签就业协议是与工司签的,当时讲明是为项目部招的。先在公司试用三个月(7、8、9月),10月起到项目部上班至今。到现在未签合同未办理任何社保。 我们的工资是发现金,每月领的时候在会计那里的工资单签字。我月工资1500,每月领1000元生活费,余下的年底结清。每周上六天班。 手头现有9月份五建伙食费收据,盖有五建财务专用章。后悔把7月和8月的扔了。12月到现在的签到册。不过签到册上的人都没有签合同,情况和我类似。 问题: 还需收集什么证据?如果仲裁,在证据方面,是否有举证倒置的规定? 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请律师?律师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我能要回多少赔偿金? 最好的结果和最坏结果各是什么样的? 整个过程大概需要多少时间? 补充: 1、我的老板是集团董事之一,自己还有房产公司,是独立法人,建筑和房产业务使用的基本是一套人员。 2、我于07年7月13日开始上班到08年1月25日回家过年。工资结算是这样的: 前三个月每月1200,即40元/天,07年7月为40元*17天=680元。 从十月起每月1500元,08年1月为50元×24天=1200元。 其他时候按全勤计。 我从08年1月25日到2月24日放假。上班后领了二月生活费1000元。到年底结算时,估计依然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 不知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认为是补休? 再次谢谢您抽出宝贵时间阅读这份信.肯盼回复!

其他 2008-04-06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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