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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概述:1.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系服务性质。根据地方政府要求的方式,本地出租汽车将营运手续和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但该营运手续及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为车主本人所有(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书》内有明确约定)。公司统一提供服务,帮助车主办理各项税费的缴纳以及涉及车辆相关事情。为了经营竞争的需要,本地几家出租汽车公司对于服务费的收取均是自车辆加入公司之日起至车辆报废之日,此期间均为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自该车更新第二台车辆后,方收取每年一定数量的服务费。 2.2009年本公司挂靠的一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已被车主以承包的形式包出白班,承包人(即驾驶员)每天上交给车主一定数量的承包费。现在伤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治疗及后期费用相当大。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为驾驶员操作不当,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第二天,驾驶员携其家眷逃跑,现不知下落。后伤者起诉,法院判决,驾驶员赔偿全部。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但车主家生活也是贫困无力赔偿。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额的30%责任。 现请问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望百忙当中给予答复,多谢!!!

其他 2011-10-21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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