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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银行工作的,今年7月签定了劳动合同,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内,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因为任职客户经理,所以之前我曾经签过一份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无固定工作时间。想问一下:1单位经常利用工余时间开会和学习,而且不算加班,体现不了一个小时的哺乳假,我可以提出不参加开会和学习吗?2无固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哺乳期内的职工吗??我该如何争取我的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 2016-02-06 04: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如劳动者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接受认可的,或者像你这样在哺乳期内的,可视作原劳动合同延续,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原则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都有相应经济补偿金。
  •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固定,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 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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