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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租了一间店面房,前一个合同到期是今年8月31号。2月份的时候又跟他们续签了新合同,从9月一号开始。合同约定8月15号一次性付款。3月份的时候又签了一个房租补充协议,要求8月1号付款。请问承租人是否已经构成违约,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到了8月15号对方没有付款我才可以解除合同吗?

其他 2019-08-11 09: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生效之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可以解除合同
  •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租让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人的话,此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也就意味着,其实购买房屋的人也是需要按照之前你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履行的,如果出租人或者购房者要求你提前搬走的话,你是有权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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