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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七楼赠送的有一个很大的露台,露台面积不在房产证之内。现在下雨的时候露台往楼下漏水。露台只能从我们家才能进去。我们买的是二手房,房屋有15年了,才住进去1年多,维修基金都是我们住进去,物业催我们缴纳维修基金,以前15年,物业都没催缴以前原房东,现在,露台漏水到楼下,物业说,那个阳台只能我们一家使用,属于我们的,但是房产证没标明,现在维修,说要我们自己出钱,,这钱,我们应该出吗,是谁的责任。

其他 2019-08-29 12:0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维修费用很少的,找那种专门补漏的
  • 房屋漏水物业是否有责任?
    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两个主体,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是买卖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委托合同关系。有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有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但不等于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
  • 网友:你好! 如果二手房房屋转让合同中未说明物业维修基金承担问题,则买方无须支付该笔费用。另外,合同中是否约定卖方可以拒绝交房的条件,如果相应情况未发生的,则卖方不得拒绝交房。 卖方拒绝交房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你们发生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无权要求卖方承担。 上述意见供参考。
  • 二手房过户,新的业主不需要再次交纳住房维修基金,规定办理完毕房产证过户之后,双方新老业主需要一起办理住房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各地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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