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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直租住一套住房,10月份本该交10-12月的房租。由于和房东相处不愉快,于10月18日晚直接搬出,希望以本月押金抵本月租金。 之后有跟房东发送短信说已搬出。 昨天有人发短信问我电子房卡是否在我处,我承认并索要对方邮递地址,但是对方未给。 昨晚收到信息说房东已报警,请问我可能触犯何种法律?做何补偿。

其他 2011-10-21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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