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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来公司签了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上面写着工资期间的意外事故公司不负责。还有一式一分由公司保管! 每周上六天班,周六上班被规定为正常上班,国家法定假日不是不放假就是少放! “三金”之类的没有任何的社会统筹! 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其他 2014-02-02 19:1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工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的,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若上述二者不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再申请劳动仲裁.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这样的条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你可以签,但最后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公司不办理,你可以随时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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