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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现在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满9年了(此前签过几次是同一家公司名称),现在合同到期,公司拿出一份所谓关联公司的合同(法人代表不一致)让我续签,请问这合法吗?如果不续签,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呢?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其他 2019-08-18 09:4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或以低于原待遇使劳动者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但单位与劳动者都按原来的约定履行,此为劳动关系的继续,在此劳动者无过错的,单位在这个期间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合同待遇,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为劳动者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即应当支付。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您好,您这种情况属于非因您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涉及到工作年限的问题,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不是同一家公司,是可以不用签字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 不续签,可以有经济补偿金
  • 可以拒绝,并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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