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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您们好!我想问下我住院7天没上班,公司就要求本人自己出一个月社保费用,这合理吗?

其他 2019-08-19 17: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合理,既然是住院,那就是病假。
  •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办理市外或市内住院费用零星报销。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中山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程序。   一、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病情需要市外转院诊治,并办理了有效转院手续的;   2.临时外出人员市外就医,属急性病的;   3.已经办理异地工作和异地定居就医的;   4.异地就读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内住院费用零星报销   1.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属受伤参保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予支付情形的,收费项目不能区分的。   二、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一)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院费明细清单汇总表(原件);   (五)社保卡(原件);   (六)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首选农行、建行)活期通存通兑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须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材料:   (一)市外转诊住院   有效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原件);   (二) 临时外出急诊住院   1.单位外派出差或休假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急诊首诊病历及入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   4.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三) 异地住院后再转院   1. 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的,还须由转出医院提供的经医务科同意盖章,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的申请(原件);   2. 转往非定点医院的,还须提供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的含转出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的转出申请(原件);   3. 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四)异地就读   1.个人住院经过的说明(原件);   2.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3.学校开具的全日制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   1.交警部门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有效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供医管科的稽查结果信息或开具的稽查结果通知书(原件);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提供住院身份证明、个人说明、入院记录(原件)。   4.情况特殊的,还需提供旁证、村委、居委会等相关证明(原件);   (六)医疗费用中同时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情形的   1.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原件);   2.临时和长期医嘱单(复印件)。   (七)因异位妊娠入院的   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到医保科前台交齐所需资料后领取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1月起携带受理回执并按回执上的要求到社保局医保科前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办结时间   1个月(临时外出急诊的,办结时间为专家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   五、注意事项   (一)无特殊原因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未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帐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其就医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   (二)为方便提供短信服务,参保人联系电话一般填写手机号码,不填写固定电话;   (三)医疗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由直系亲属代办,还需提供死亡证或遗体火化证;   (四)住院收费收据还需在其他单位报销的,须提供相应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科前台在复印件上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章,参保人凭此件及相应资料到其他单位报销;   (五)住院收费收据上姓名必须与参保人姓名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必须加盖医院财务收费章,电子印章无效;   (六)报销款项原则上只能转入参保人本人存折,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认可参保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转入参保人直系亲属存折;   (七)报销完成前请不要退保。
  •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不少单位却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应交部分,同时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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