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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 2019-11-06 23:4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发现,向另一方道歉的书面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所在单位发现一方有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的材料;  3、一方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所发短信息和聊天记录等;  4、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交谈时对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录音;  5、一方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拥抱等行为的照片;  6、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  7、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对双方所作的调解记录;  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笔录,证人证言等;  9、一方吸毒或赌博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证明等;  10、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如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者家暴都算感情破裂的证据。
  • 您好,双方因感情不和常年分局,对方出轨,家暴等
  • 您好,比如双方已经分居达到两年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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