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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我去外地上班,我不同意拒绝了,人事说合同里签订的有一条说明是: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职位,薪酬以及乙方被派遣到甲方本市或者外阜的各个子公司)或者甲方关联企业(甲方参股,控股公司)相应的岗位和职务,如乙方不从,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她拿这条来说,说如果我不同意就只给15天的时间找工作,相当于赔偿半个月工资。然后我查了派遣过去的那个单位,跟我们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且那家公司的股权人列表并没有我们老板的名字。我想问一下,这样去仲裁的话,成功的概率大吗?

离婚 2019-08-20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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