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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4年8月入职(公办学校),2015年8月辞职(正常离职,提前写申请,后缴纳了5000元违约金)。工作期间社保每月正常从工资里面扣除,但是单位缴纳部分一直没有缴纳,所以查询不到我的社保账户。现在原工作所在城市社保局联系我让我提供材料,把我个人缴纳的部分退还给我,但我希望原单位可以按正常程序给我开设社保账户并补交社保。离职后我一直在新单位(也是公办学校,同省不同地级市)工作,因为原单位社保迟迟未交的原因,影响到新单位的社保正常缴纳,所以想咨询下律师,我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社保单位该缴纳部分单位能给我补交吗?这离辞职已经好几年了,还是一直没有给交。听说这个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有有效期,这个怎么理解?

仲裁 2019-08-20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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