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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妻子闹脾气、耍性子,自己回娘家了,经朋友及家人去岳母家进行劝说并接妻子回家,但妻子的父母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因没办法做到岳母家提出的条件及要求,所以妻子就扔下三个半月哺乳期内的女儿不理不睬,已经有半个月了,我可以通过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并要女儿的抚养权吗,请问妻子这种形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呢?因为女儿现还在哺乳期内按照法律原则应归母亲抚养,但妻子的这种形为实在没有做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及义务,麻烦请问女儿必须要归母亲抚养吗,如不归母亲所有,最充分的理由是什么呢?谢谢

刑事辩护 2017-01-02 0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享有的权利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不构成遗弃罪,孩子尚在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这种情况下孩子应归父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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