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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请教两个问题,1、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计算发放了加班费,但我的劳动合同上签的是6000元+绩效,但是我的实际工资是10000元,我可以按10000元作基数计算加班费吗?上海有个相关文件,《沪人社综发〔2016〕29号》是按实际工资算的。2、我咨询本地的劳动仲裁的人,她说计算加班费时,平日的加班费我只能按50%来要求公司补算,另外100%已经计算在平日的工资里发放了。休息日和节假日也是同样的算法要扣除100%,但问题是,平日的工资只是8小时以内的报酬,加班是8小时以外的工作,凭什么要把这100%扣除呢?是我的理解错了,还是劳动仲裁的人理解错了?

仲裁 2019-08-23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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