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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无子,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从小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成年后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在亲友的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收养关系,李强同意,但不愿作出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听到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民。 麻烦老师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一下问题并简述理由,着急,非常感谢。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李某夫妇提出的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刑事辩护 2011-10-23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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