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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年5月14日和老公一起到鲜花店工作,劳动合同签了两年,合同上明确写到试用期三个月,但是每人要在试用期工资中每人每月扣1000元人民币作为押金,共俩人,每人3000元人民币,如果没有做到两年年限,押金不退,那个时候我并不知道劳动法不允许收押金,所以合同我们两人都签字按手印了。但是在试用期第三个月的时候,我们提前半个月与老板提了口头辞职说干满整三个月就不干了,但是老板不让走,押金也不退,在我不知道劳动法规定不允许收押金的情况下,碍于不退押金继续工作了,现在工作不到四个月,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离职,押金可以退给我们吗?老板的这个做法是违法的吗?谢谢,我们应该怎么做?

其他 2019-08-26 0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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