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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将修建房屋的铝合金、防盗窗等金属制品承包给县城规模较大的一家广铝铝材老板黄某,约定先交0.25万元定金,等完成后双方验收结算付款。餐厅制作推拉门,杨某也感觉了确实推拉门的框架不美观(推拉门框高度低于邻门卫生间门高度10余厘米),杨某仍按原定方案不变,提出了推拉门的框架应与邻门高度齐平,并通知了黄老板。过几天后黄老板安排手下员工钱师傅前来观看,钱师傅亦觉得高度不妥,6月12日上午钱师傅自带工具前来杨某家修理,钱师傅因不小心手受伤(电锯锯伤实指和中指头),事故发生后,黄老板及时送往邵阳医院抢救,钱师傅住院11天就出院了,用去医药治疗费费10600元(此款由黄老板出,因黄老板未给手下员工入工伤保险)。钱师傅回家后继续治疗花费医药费2000余元,工伤误工时间达2个月20天。继续治疗费和误工工资无着落,钱师傅9月3日又回到黄老板单位上班。事故发生后达四个月之久,推拉门的制作一直停止。杨某多次催黄老板制作,黄老板一拖再拖,经协商未成,钱与杨无话可说,而黄老板以工程已做了一部分在县城无人敢再来制作相要挟,逼杨某赔偿。请问:杨某、黄老板、钱师傅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杨某到底该如何办?

其他 2011-12-12 0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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