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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际上做了一个融资租赁的业务。我从卖方处全款买了一台设备并按卖方要求将该设备由卖方租给第三方使用。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注明交货时间,但规定我不能随意取消购买,否则要给对方货款的30%赔偿。在另一份委托卖方租赁合同里规定,卖方保证在60个工作日内提供我看设备和使用情况。卖方已超期未通知我验货和查看使用情况,也没有任何解释。请问,该情况是否属于卖方违约?如果属卖方违约,我是否可以要求取消该合同,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并承担30%相应的赔偿?谢谢1

项目融资 2009-05-26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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