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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2011年9月25号的时候,我在三水区的**超市买了一箱风行的蓝莓味牛奶,因为该牛奶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上,我就没看日期,直接就买了!买回来之后,就给了几瓶给我宿友喝,自己还没喝过,直到在10月23号,我才开了一瓶喝了,发现肚子痛,才发现,牛奶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2月19号,保质期是6个月,就是这箱牛奶在8月19号已经过期的了,但是超市还是放出来卖,本人与该超市谈了一下,它只能赔我一箱牛奶,但是本人觉得该牛奶对本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失,我想要求十倍的赔偿金,请问我能要求本地的工商局为我维护我的利益么?(我有当天的小票,但是超市觉得我这箱牛奶不是他们的货,但是我能百分之百的肯定,这箱牛奶是该超市买的)

消费者维权 2011-12-02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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