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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我姑姑在自家店里被人用金蝉打破面部我叔叔用拖布打中那人头部,两人都做了轻伤鉴定,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案子到了法院。在检察院期间我方对对方鉴定提出质疑,检察院光拿病历做第二次鉴定。现在已经到法院,我方是否能再次提出要求对方本人去做鉴定。我方可否要求指定鉴定机构。

其他 2009-05-26 0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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