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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职工(生于1957年),企业破产卖工龄没领工龄钱,80年工作至今,02年承包停车场,两保我们只交个人部分给企业,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签合同,工作仍然继续,企业要我自己交两保企业和个人部分给企业,说我们是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脱离了关系, 我有以下证明 1. 该企业转交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证明, 2.社保已交纳养老保险对账单,(2006年止)该企业 3.医保个人对账册,(账册上注明我是该企业在职职工), 现在正在填职工登记表和签劳动合同,不和我签,其因是承包,不是企业职工了,(企业为了少责任要搞承包,我们无奈),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企业和我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仲裁 2009-05-25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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