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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9.3.1号租了一套房子,与房东签订一年的租房合同,期限从2019.3.1-2020.3.1,租金每月1600元,半年一付,房子是在58同城上租的,签约时付了1600元的中介费。在暑假8.8号房东提出她的儿子要回来上班,要住这套房子,问我还要继续租吗,我表示愿意继续租,但是房东表示他儿子要住要求我9.1号搬出去,这时我没有做回答,我知道这个情况可以主张违约赔偿,但此时我一个人在房子里准备考研复习,我担心房东将我碾出去,于是我暂时没有提赔偿的事情,也没对她要求我搬出去做出答复。8.29房东发消息给我说让我搬走的时候通知她,于是我告知她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房东以我们只付了半年房租以及她提前告知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房东的理由成立吗?我是否有主张违约赔偿或者继续租住的权利呢、

其他 2019-09-03 0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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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
    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同时主张的: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违约金的约定是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决
  •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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