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案由: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本人诉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7月9号立案受理。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7000。2019年八月29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要求本委终止审理本案。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时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8.29日向本委提出终止审理本案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8条(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21条第3项,第35条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申请人本人诉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9.8.29日期终结仲裁活动,当事人可自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是不是劳动仲裁就没给个说法

仲裁 2019-08-31 11: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