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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中判决前夫年开始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离婚七年没有给过我一分,并且我不知对方去向,我现要求对方给抚养费并且增加金额,该如何追讨?

离婚 2019-09-03 0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关于抚养费变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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