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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聚众斗殴怎么处理未满十八岁

刑事辩护 2019-09-08 19: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您好,组织聚众斗殴的人是谁?在聚众斗殴中是否持械?是否造成对方伤害情形?以上问题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您尽快联系律师,制定辩护意见并展开和对方调解工作,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您对案件的表述较为模糊,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拨打免费热线详细描述案情。
  • 你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不满十八是量刑情节
  • 你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聚众斗殴罪判处五年以下,未成年犯罪的,应该减轻处罚
  • 你好,一、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和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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