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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好! 我公司是在上海注册的一家从事危险品贸易的公司,三年前到成都设立办事处,招收当地人做员工.由于大地震等原因,生意一直不好.三年里不管生意如何,是公司发他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近期生意稍有起色,就有客户反映,他利用公司的名誉,做的生意利润自己得,目前他已经被公司开除了,但他又挂靠到其它的公司是还在做我们一样的产品.使我公司业务受到影响.请问:这种做法法律上如何定性?如何来处理他?谢谢!

其他 2011-10-24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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