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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我进入一家民营企业上班一直到2007年8月辞职离开,由于厂方一直未给我交纳社保,我现在有权要求给我补交上吗?

仲裁 2008-05-21 16: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ygf的回答纯粹是放屁,哪部法律说不可以?如同他所说的,那社保局不用干其他事了,整天打官司吧!社保局知道都不知道有你这个人存在,居然有义务去为你追缴保险费,真是笑话?事实恰恰相反,不管单位欠了你多少年,你都可以追讨,法律完全支持。当然这里面的医疗保险费是不支持的。
  • 现行劳动法律是不支持你向厂方主张你的这一权利的,(很无耐)。但是你可以向社保局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追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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