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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我公司因部分品种经营不理想,遂鼓励现有员工承包经营,参照班组核算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随后多名员工提出承包意愿,并就承包期间双方的责权利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协议中约定在承包期间乙方具有用人自主权、所获利润的分配权和部分零星物资的采购权。其中承包人李某自聘丙某作业务员,主要负责零星物资采购、向甲方报送规定物资的订购计划以及月末核帐结帐等工作。2007年10月年丙某在物资采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丙某家属在料理丙某丧事时向甲方要求支付丙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甲方明确提出该费用应有李某承担,其理由是丙某非甲方所聘,由李某自聘的员工,且甲乙双方在经营承包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李某具有用人自主权。丙某家属与甲方协商不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调解 2009-05-27 0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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