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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后,到期兑付不了,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是多久?持票人多久就不能对前手起诉了?

银行 2019-12-23 13: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持票人的话是6个月内到法院诉讼就可以。
  •   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 汇票根据是否需要承兑,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除银行之外的其他单位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不是银行汇票,而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出票人委托银行承兑,这种汇票有一定的付款期,最长六个月(就是说不到付款期,付款人是不付款的,这是和银行汇票的重要区别之一),由于有一定的付款期,就使这种汇票有了信用功能,持票人可以使用这种汇票进行贴现等融资活动。
  • 银行汇票可以进行背书转让的。背书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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