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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4正式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份入职合同,公司于9月17号下午以公司不需要该岗位为由辞退我。询问这样突然辞退有无补偿时,公司告知没有,期间有询问因不需该岗位辞退,能否出示辞退证明,公司拒绝(此处有录音)。晚上回到家后公司发来信息告知我是能力不足试用期三个月,所以辞退。在告诉她我有录音之后,又说我没有穿工装(有谈过形象问题,自己买的工装洗了,而且不是9月17号)。在我极力强调我需要辞退证明时,依然拒绝。我解释下一份工作我不可能拿录音给另一个公司人事听离职不是我的原因后,公司说我诽谤。本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如果有附近的律师,可以当面详谈,可以委托,谢谢。

其他 2019-09-19 09: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你好,建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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