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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签时,将按合同本不应付的款项,列入当期支付,是否据此可理解为监理部对认可该项款项,而导致建设单位虽按合同不用支付,但因总监确认,也须支付该款项,而造成经济损失? 2、如果上述款项,虽按合同不应支付,但总监在支付证书上注明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后再考虑支付。是否也代表监理部对按合同不应支付的款项也表示认可,只是请双方考虑支付,是否对建设单位不利?麻烦高律师就两种情况帮我解答,尤其是第一种情况,帮我仔细分析下,急盼回复!谢了!

其他 2011-10-28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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