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公司通过当地优惠政策以低价获取某土地使用权用作旅游开发项目,考虑到后期经营收入状况,不排除将该优惠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当时获取低于基准价的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其他 2019-09-23 19: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要补交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流程:发布公告→进行登记→受理→资格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定相关文件→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报件文件材料。
    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见合同规定。2、契税为4%。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时不仅要有房产证,还必须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交易,房屋购买者的相关权益也不被保护。原房屋产权方在缴纳一定产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后,即可获得由各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缴纳标准(元/平方米)×土地证书记载面积(平方米)。同时根据各地市的基准地价制定了出让金缴纳标准,缴纳标准共分为6级。郑州市缴纳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60元,最低每平方米8元,在同等级中均为全省最高。《通知》同时规定,现行缴纳标准将根据今后各地的基准地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原房屋产权方只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即可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但土地出让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上市出售时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由原房屋产权方缴纳。按照规定,文件下发前已经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再次交易时按新文件规定完善土地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可以变为商品房产权。国土房管局昨天出台了《关于执行amp;lt;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amp;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产权后,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或上市交易。
  •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温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