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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我从一房开公司买了一店面,并交付于我使用。在等待办证过程中(我还没办出房产证),房开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倒闭了。在买房前,我到房管处用老地名和新地名查实此房无抵押登记。 而后来,我被告知此房在04年时,房开公司已和一个建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他们从银行用一个自己编造的地名套取了高额贷款,随后又以某种理由解除买卖合同,把房子退回给了房开公司。 现在由于房子断供,银行起诉建筑商,法院判决后要来拍卖我的店面。我从地名办查实他们拍卖的标的物地址在我市根本不存在,并从地名办开来了证明。 我现在该怎么办?是我的合同有效?还是他们的合同有效?法院已在清算房开公司,而房开公司资产远不抵债,我以债权人起诉房开,我可能分不到钱,现只能证明我的合同有效,他们无效。才有可能拥有房子。 黄律师,房开公司套用贷款是否属于合同欺诈?请帮帮我!

其他 2009-05-26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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