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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同事下班后在公司附近吵起来,打架了,皮外伤!公司就说离开公司是最好的选择,这个跟公司有关系吗?

刑事辩护 2019-09-23 1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得打架斗殴,则必须该制度已经公示才可以开除你,如果没有公示,则不能开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打架是一种故意行为,不符合上述三项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对方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你的行为还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你有伤情,对方责任同上。
    双方都有伤情,一般在民事赔偿是相互赔偿的原则。
  • 1、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第三人伤害的,可以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因个人原因发生打架事件的,不能认定工伤,如果追偿,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打人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对此款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员工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为了公司的利益。被客户或他人动手打伤。员工的损害后果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您好,这件事情跟公司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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