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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1.本人在一家国有公司负责煤炭采购工作,年采购量约50万吨。对于承运方每次都无正当理由造成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减量在2%左右,(因考虑与其长久的业务合作关系)本人对公司上报的赔偿价格比实际采购价格低50元/吨。是否涉嫌贪污罪或失职罪。 2.承运方在运输途中造成的煤炭损失虽有所赔偿,但承运方的这种长久的,几乎每个航次都发生煤炭在运输过程中损失的行为,既未能举证是由正当原因造成的,也未能证明是由过失原因所致,因此造成煤炭运输过程的损失属于过失行为还是非法侵占。如承运人属于非法侵占,则本人一直没有报案,是否涉嫌包庇罪。敬请赐教谢谢/

刑事辩护 2011-10-27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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