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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明知,应按实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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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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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中国万宝工程公司诉被告埃塞俄比亚班轮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令被告不仅赔偿货值CIF,还赔偿延误罚金等损失。这是对以往承运人一般过失责任下按CIF价值或责任限制赔偿的突破。这种突破是由于承运人明知会造成货方损失而轻率作为造成。
  承运人大洋航行未谨慎处理,违反远洋运输要求,碎石机组未装于框架集装箱内并装于舱内,而用支架固定,链子捆绑于甲板上,机本身带轮石,在风浪中掉海,这一航线是承运人熟悉的大洋航线,航行季节为夏季,西南季风叠加,狂风恶浪多,承运人应能预见到损失发生,而轻率作为;再则,船的积载也存在问题,二层柜有坍塌现象,其他货也有损坏;另外,所运输的碎石机组为交钥匙工程之一,这一部分缺乏整个机组不能工作,造成比货值大得多的罚金及其他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是原告自身无法解决的,掉海碎石机组必须在中国国内重新制作。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赔偿相当于损失的原则,承运人应赔偿货方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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