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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为: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协助男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房产按目前市场评估价减去剩余未还贷款本金计算资产总额,总额除以2为男方应补偿女方的金额,条款约定以分期付款进行,共分8年(96期),以最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女方利息,每月支付1万出头,于每月10日之前转账至女方指定银行账户。请问这样的条款从法律角度是否合适?

离婚 2019-09-26 0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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