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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南京某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性质属于非在编聘用制人员,从2003年起在此单位工作并签订由省人才统一印制的聘用制人员合同。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连续两次签订合同可以签订非固定期劳动合同范围,另外单位应该帮我参加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吗?

调解 2011-10-27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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