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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不知关于“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一规定的“名称”如何,能否查到。特别是,当事人很想完全掌握庭审记录,单靠看一下根本无法办到。但据称“庭审记录”是不允许复制的。高院的规定有这种限制吗?

其他 2009-05-28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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