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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要置换房屋用钱,所以在2019年4月5日跟买家草签合同时特意补充约定“乙方承诺第二期房价款(即贷款)于2019年9月29日之前支付甲方”,但是2019年7月13日网签合同时付款协议里没有加上此条,也未约定具体时间,其他付款流程与草签合同基本一致。其中草签合同里有一条:若示范合同对本合同内容变更,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本合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网签后我立即去银行解押,2019年8月23日拿到结清证明,但此时乙方还未办好贷款,直到2019年8月25日中介才安排平安银行来做贷款事宜。2019年9月10日按合同约定的截止日过户。2019年9月20日审税出产证并递交银行走流程。但是2019年9月30日我并没有按草签合同约定的时限收到银行商贷和公积金贷款。请问这种情况下,草签合同的付款期限还有效么?乙方算违约么?

其他 2019-10-03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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