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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我要从银行取款时,得知存折上所有的钱已经被法院扣划,共计16000元。当时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只有法院有权力扣划。可是当时,我并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裁定书。经过多方努力,我得到了裁定书。上面写着因为未执行民事判决书,所以要扣划20389元。可是,根据那份民事判决书上得判决结果,我只应该返还6727.8元。裁定书上说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所以要扣划存款或相等的财产。我想问下,为什么6727.8元的赔偿会变成20389元。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多余的存款?

仲裁 2011-10-29 2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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